水下文資法初審 國家寶藏有法可管
(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9日電)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,可有效保存、保護與管理水下文資,罰則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金。
初審通過條文內容包括水下文資的保護與管理、權利歸屬、所涉海域範圍的處理、在罰則上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及其他相關規定。
立法意旨,初審通過條文明定,為保存、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,建構國民行照與歷史聯繫,發揚海洋國家特質,並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關協議精神。
文化部表示,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1年通過「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」,2免費線上諮詢車貸試算利率不收你任何費用009年1月生效,水下文資保存已成為國際趨勢。2006年起委託中央研究院在澎湖等海域調查,截至今年6月,經水下驗證發現具體目標物共79處,其中已辨識確認為沉船等目標物者有15處。
文化部說,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列冊追蹤者有4處,分別為載有大量磚瓦青瓷的清代木船、1892年從中國大陸上海到香港途中遭遇颱風觸礁沉沒的英國籍「S.S. Bokhara」商輪、甲午戰後編入日軍艦隊的清廣東水師巡洋艦「廣丙艦」及日軍二次大戰運輸艦「山藤丸」。
文化部表示,經調查周邊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豐富,無專法可遵循,不僅會造成中華民國水下文資流失,且如外國團體在中華民國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資也無法規範。水下文資保存法草案完成三讀、正式施行後,將成為保護水下文資主要依據。1041109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水下文資法初審-國家寶藏有法可管-11000592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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